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七十七條規定,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:
(1)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、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
(2)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,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,上崗作業的。
(3)未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教育和培訓培訓的
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,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,給予降職、撤職的處分;觸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
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、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罰。